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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中院提醒:毕业季到来,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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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中院提醒:毕业季到来,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!

济南中院提醒:毕业季到来,找工作要谨防求职陷阱!

  随着毕业季和就业季的(de)来临,找到心仪的工作,匹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(gǎngwèi)(gǎngwèi),是刚踏入社会年轻人的梦想。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熟人关系和渴望心理,编造工作机会、虚构就业岗位,向他们抛出了“橄榄枝(gǎnlǎnzhī)”,殊不知这其实是为了骗取钱财而精心设计的陷阱……今天,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(tōngguò)下面这起诈骗案,为大家以案说法。

  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,被告人李某某(mǒumǒu)虚构有能力帮(bāng)被害人王(wáng)(wáng)某某的弟弟入职某单位。王某某动心后,李某某又以需要“找关系”“请吃饭”、缴纳各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王某某钱财共计30余万元。李某某将赃款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等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(lǐ)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。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(xìngzhì)、情节(qíngjié)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判处(pànchǔ)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。

  一、如何(rúhé)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?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第二百六十(èrbǎiliùshí)六条规定:“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(de),处三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(qíngjié)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……”诈骗罪重在“骗”,是指以(zhǐyǐ)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(shìshí)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,其本质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(shìfǒu)具有目的要件以及手段要件,同时,该罪名的成立要求骗取的财物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(biāozhǔn),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。

  (一)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(de)目的?办案机关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,结合口供、证言等(děng)主观(zhǔguān)要素和赃款赃物用途、自身的偿还能力等客观情况予以综合(zōnghé)判断。本案中,李某某骗取的款项主要用于个人挥霍,故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
  (二)如何认识(rènshí)欺骗行为?欺骗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,使得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(jìnér)处分(chǔfèn)财物。本案中,李某某虚构可以(kěyǐ)帮被害人王某某弟弟安排工作的事实,巧立名目,使被害人王某某陷入其有能力帮助(bāngzhù)弟弟安排工作的错误认识,进而被骗财物。

  二、如何(rúhé)认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?

  根据(gēn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第一条(dìyītiáo)之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价值(jiàzhí)3000元至1万元以上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(tèbié)巨大”。除此之外,还规定了其他情形。本案中,李某某骗取王某某财物共计30余万元,数额巨大,应在三年以上十年(shínián)以下(yǐxià)的档次内量刑。

  毕业季、招考季、就业季逐渐来临,招考单位、就业中介资质良莠不齐,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面对高收入、高福利的诱惑,容易迷失自己,上当受骗。在求职过程中,一定要选择正规、官方认证(rènzhèng)的渠道求职应聘,对网络上的信息(xìnxī)保持警惕、注意核实,不要(búyào)将个人身份证原件等敏感信息随便交于他人(tārén),拒绝任何(rènhé)形式的预付(yùfù)费用招聘,谨防被骗!(济南日报·爱济南记者:徐若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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